释义 |
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起人和股东信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代表人、利润分配、解散清算、通知公告方式、股东大会需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 设立方式; 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利润分配办法;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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