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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本文件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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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9: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