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 (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三)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