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交通事故补偿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深圳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893062.00元100000元 二级伤残:803755.80元90000元 三级伤残:714449.60元80000元 四级伤残:625143.40元70000元 五级伤残:535837.20元60000元 六级伤残:446531.00元50000元 七级伤残:357224.80元40000元 八级伤残:267918.60元30000元 九级伤残:178612.40元20000元 十级伤残:89306.20元10000元 死亡893062.00元100000元 2、珠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727500.0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654750.00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582000.00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509250.00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436500.00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363750.0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291000.00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218250.00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145500.00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72750.00元法院酌定 死亡727500.00元法院酌定 3、汕头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4444122.0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399709.80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355297.60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310885.40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266473.20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222061.4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177648.80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133236.00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88824.40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44412.20元法院酌定 死亡444122.00元法院酌定 4、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汕尾、揭阳、潮州、河源、韶关、梅州等地区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661801.0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595620.90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529440.80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463260.70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397080.60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330900.5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264720.40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198540.30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132360.20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66180.10元法院酌定 死亡604534.20元法院酌定 5、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233386.2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210047.58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186708.96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163370.34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140031.72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116693.1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93354.48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70015.86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46677.24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23338.62元法院酌定 死亡233386.20.00元法院酌定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过失赔偿金标准 在医疗过错赔偿中,一般根据患者受的伤害程度进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偿。(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四)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五)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患者受伤害程度酌情认定。(七)后续治疗费:一般通过鉴定或者医嘱认定,或以实际发生为准。(八)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一般以当地公务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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