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章程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可有可无;股东合伙协议对签署方有约束力,而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股东合伙协议具有较强的隐私性,而章程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则是针对股东如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的主营范围、公司经营期限、股东如何分红等事情。1. 法律规定不同。 公司章程必须按照法律制定,而股东合伙协议不是法律必须签署的文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2. 约束对象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主要约束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而公司章程则约束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隐私保护程度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在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但在公司章程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及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 4. 约定内容不同。 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而合伙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股东如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的主营范围、公司经营期限、股东如何分红等事项。《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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