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庭审公开 1、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2、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3、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二、庭审旁听申请 1、根据法律规定,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允许公民参加旁听。 2、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公民携带身份证即可到法庭参加旁听。 3、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庭庭审场所旁听席的限制,事先向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颁发旁听证,持证旁听。 4、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不能参加旁听 三、庭审信息复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3、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