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其一条件: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部门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部门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一、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哪些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部门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部门主任决定;仲裁委员部门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部门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部门提出,由仲裁委会员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部门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部门集体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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