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判了实刑的孕妇由于身体的特殊原因,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这一点来看,孕妇犯罪是可以让孕妇入狱的,但是由于我国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执行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使得一些孕妇即便是存在犯罪行为仍然不用入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