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构成方式探讨 |
释义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及领导设置,以及委员的性别和民族构成要求。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必须设一名主任,可设副主任。委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地区应有人数较少民族成员。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民主决策和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同时也考虑到妇女在家庭纠纷和多民族间纠纷解决方面的优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 法律分析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第三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主体自行确定,但不能少于三人,不能多于九人。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一个较为灵活的人数范围,以利于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此外,虽然此处未作规定,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单数为宜,这主要是有利于在民主决策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设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多少人组成,均应当设且仅设一名主任。是否设副主任以及设几个副主任,则应由设立主体根据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提倡至少设一名副主任,以备在主任缺位时可以代行主任的职责。在委员的性别构成上,人民调解法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即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几名委员组成,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名委员为女性。作此要求,一是倡导男女平等原则,使妇女有机会参与更多的社会事务;二是考虑妇女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在委员的民族构成上,人民调解法明确要求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作此规定主要是出于民族平等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考虑。同一民族的群众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方面较为接近,更能够互相理解和体谅,由本民族的群众作为调解员,能够较好地抓住纠纷的症结所在,把握纠纷当事人的心态,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分别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结语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灵活,不少于三人,不多于九人。委员会的领导设置应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此外,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和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这些规定旨在倡导男女平等原则,促进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参与,以及更好地解决纠纷。根据实际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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