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新余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办具体承办人或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 4、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5、制作证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 法律分析 一、新余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办具体承办人或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 4、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5、制作证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新余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对“新余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怎么走”的回答,新余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为申请、服务窗口审查、审批、制作证件等等步骤,如果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该内容由 冯进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