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是在当地还是要到当事人所在地?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五条,对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都有了明确的说明: 1. 一般情况,根据民诉法中的第21条规定,对公民进行诉讼的时候,原告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地)提起诉讼。但是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与常住地不同的时候,常住地满一年的,到常住地所归属的法院进行诉讼的提交。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所辖的人民法院受理。 出现涉及多个法院管辖的,其每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利。 2. 当出现下列民诉时候,有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原告户口(住所地)与常住地不同的,由常住地的法院进行受理: (1)被告不在我国居住,但是提起的诉讼属于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2)进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类的身份关系诉讼的。 (3)对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性教育措施(收容教育)的人所提起诉讼的。 (4)对被监禁的人所提起的民诉的。 3. 民诉法 第23条规定,因为合同而产生纠纷,所提起诉讼的时候,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24条中对于因为保险合同纠纷产生诉讼时候,由被告的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所辖的人民法院受理。 4. 票据纠纷诉讼,按照支付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5. 公司的设立或者是股东的资格确认等一系列关于公司的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6. 当出现当事人因为联合运输合同造成提起诉讼情况时。此时,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以及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此均有权参与管辖。 7. 侵权案件中,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 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为铁路,公路等事故,产生损害的,事故发生地,或者最先到达地以及被告的住所地三者所辖的法院均有权利进行管理。 9. 海损诉讼,有碰撞发生地,被损的最先到达地,加害的以及扣留地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受理。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按照救助地的以及被救助地的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共同海损诉讼,管辖法院为最先到达的地区法院。 10. 下列案件中,专属管辖: (1)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对于继承遗产类的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其住所的所在地的法院。 11. 对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约定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背本法对于级别的管辖或者是专属管辖相关规定。 12. 当面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的,原告可以进行选择其中一个提交诉讼,实际审理按照最先受理的法院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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