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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发票丢失后如何处理?
释义
    购房发票分为首付款发票和全款发票,遗失全款发票会影响领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房产证。如果由开发商出具发票,可要求重新开具;如果不是开发商出具,可要求提供存根联并加盖公章。若全款发票遗失,需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开发商提供相关资料和丢失发票的证明,经审核后可办理房产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需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法律分析
    购房发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购买房产的时候的首付款发票,另一种就是购买房产的全款发票。房产的首付款发票如果遗失了,是没有太大关系的,但是如果遗失的是房产的全款发票,那么领取住房公积金就会遇到麻烦,这种情况下,在一年的时间里面,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了。这点是根据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有关系,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而证明房产是已经属于当事人所有,就要根据购买房产时候的全款发票。同时,在当事人要办理房产的房产证的时候,也要用到房产的全款发票。可见购房发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果购房发票如果遗失了,可以进行补救措施吗?作为购买房产的当事人,应该怎样补救呢?
    如果购房发票是由房产的开发商一方出具的,当购房发票发生遗失的情况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去开发商那里,重新再出具一张购房发票,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当事人与开发商那边做好沟通处理,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房产开发商都愿意配合这个事项。房产的购房发票要是不是开发商那边出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出具发票的一方,提供一下房产发票的存根一联,然后注明此存根联与发票原件是相符合的,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就可以了。如果当事人遗失的是购买房产的全款发票,可以去出具发票的单位,要求其为自己提供一份书面证明资料,证明自己确实是在这里开过房产发票,这样再去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当事人是想去办理房产的房产证,这个时候购买房产的全款发票丢失了,要先去进行登报声明处理,声明丢失的发票要作废,关于房屋的住址以及购买房产当事人的信息,也要在登报声明里面写出来。然后当事人就要去开发商那里,携带购买房产时候的一些资料,比如购房合同等等,然后让开发商那边提供给自己购买房产的证明,以及丢失发票的证明,接下来房产部门会对发票的遗失情况进行审核,开发商提供给发票的存根联然后加盖自己的单位公章,税务机关部门经过审核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实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结语
    购房发票的遗失对领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房产证都会带来麻烦。如果是房产开发商出具的发票,可以与开发商沟通重新开具;如果是其他单位出具的发票,可以要求提供发票存根一联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全款发票的遗失,可以向发票单位要求书面证明,并进行登报声明作废。随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开发商申请购房证明,经过审核后即可办理房产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公告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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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