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吗 |
释义 |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是合法的;但如果债权人事先并没有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可以占有的,则是不合法的。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 二、放弃留置权的原则是什么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三、民法典中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质权的生效要件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只有在交付财产,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权才能有效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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