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一般从接受委托到签约完成是中介公司的服务范围),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 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 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