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并符合上海市重残标准(视力残疾1-2级、肢体残疾1级、智力残疾1-3级、精神残疾1-2级)的无业人员; 2.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3.不能通过劳动获得经济收入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全部申领结束后,才能申请生活补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