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种类; |
释义 |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抵押权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同样,债务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质权时,债权人也有权优先受偿。此外,债权人还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拓展延伸 不同种类的权利及其法律适用 不同种类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在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的权利。质权是指权利人持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权利,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以取回该动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留置,直到债务履行完毕。这些权利在不同情况下有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如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了解不同种类权利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权益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抵押权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根据第42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质权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根据第44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占有的动产并优先受偿。了解不同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权益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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