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归属地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就法院的立案归属地来看,主要是三种:一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一是对法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原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对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下落不明、被监禁的人员,即被告居住地领域范围不确定的或者因法律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不动产、港口纠结均在标的物所属地即不动产和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继承纠纷则是在死者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法院的立案归属地原则基本上是根据被告、原告和标的物规定的,如其中有哪一方无法确定的,则由另一方所在地作为立案归属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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