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为满足职工购建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对象第一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以上的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 4、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 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7、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为65岁,女职工计算为60岁;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第三条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度: 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50%; 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 3、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贷款期限在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不含一年期内的贷款)。第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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