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过户,是否可进行二次转卖? |
释义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转让,即使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具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不可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是因为双方并未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物权尚未发生变更,依法不能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拓展延伸 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会影响房屋二次转让的合法性? 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对房屋二次转让的合法性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过户手续,确保合法的产权变更。若未经过户,二次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在房屋交易中,过户手续是确保产权合法性的重要环节,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导致交易无效、合同违约等法律后果。因此,为了确保房屋二次转让的合法性,建议在进行转让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结语 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对房屋二次转让的合法性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过户手续,确保合法的产权变更。若未经过户,二次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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