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须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二、新生入户手续及相关的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或是父和母单方的户口簿.主要是看新生儿要随父还是随母. 4、其他相关材料。如: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果当地派出所需要,还要入户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是居委会的证明.没有居委会的,可到村委会开证明也可以.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具备了以上的所有材料,就可以到父亲或是母亲的户口一方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