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 |
释义 | (一)离婚起诉状。 (二)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 (四)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没有破裂的相关证据。 (五)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一、结婚证不在能起诉离婚吗 结婚证不在了,也是能起诉离婚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持自己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一份婚姻登记信息,替代结婚证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起诉。 1、夫妻双方是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丢失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1)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中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要提供一份关于结婚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了,当事人除了要提供结婚证遗失的书面声明还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是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婚姻当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但是婚姻档案不能外借,仅限于当场阅读,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要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才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3、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分情况处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2)1994年2月1日以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请求离婚,那么一般会被告知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申请离婚,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当事人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且是要求对当事人因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是子女抚养纠纷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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