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具备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规定过于抽象、具体情况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的难以执行与不完全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范围,确定管辖案件的级别和组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者裁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基础,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与完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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