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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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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