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现为: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2)因不动产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该内容由 杨国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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