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
释义 | 可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案件中,诉讼费用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一并提出赔偿 行政诉讼可以一并提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诉讼对民事争议是否审理 行政诉讼对民事争议是否审理要看具体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哪些错误造成的损害,可以适用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根据第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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