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
释义 | 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 2、原判决,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 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调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3、提交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出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 5、提出检察建议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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