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期间以时、日计算的,其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次时、次日起算; 2、期间以月、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经过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以与开始期对应的那一日为期限届满。而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