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建筑业分包发票如何开具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该规定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作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的法规,积极应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当总承包人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二、建筑工程分包开票如何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