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个人自费(医疗单据中“全自付”项) 指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费用项目等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 医保不报销的诊疗项目 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2、个人自付(医疗单据中“自付二”项) 指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应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 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临床应用广泛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品,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甲类药全报销 ,乙类药报销70-80%,个人支付20-30%的比例。 3、个人自负(医疗单据中“自付一”项) 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标准内个人支付的费用,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 (1)门诊自负段 (2)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 4、个人承担(医疗单据中“自付一”项) 指超过门诊自负段或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 (1)门诊个人承担比例: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2)住院个人承担比例: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