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回避由谁决定 |
释义 |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而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所以,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如果上述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当然需要回避,不能由其自审自案,让其自己对自己作出审判;如果上述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且不说在中国注重血缘、注重亲属关系的氛围中,人天然地会将天平倾向于与自己亲近的人,就算是一个人真正能力排众议,做到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大义灭亲,也很难让人心服口服,很难让人相信,就算作出了公正的审判,也会有人质疑,因此该种回避是合理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仅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审判职能或者权限的人员,以及鉴定人、勘验人等对诉讼活动有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包括律师,律师的回避在《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进行了特别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探讨范围。此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的适用对象与刑事诉讼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诉讼参与人及诉讼参加人范围更为广泛,因此适用对象也较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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