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安置地能否进行买卖交易? |
释义 | 政府安置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若有批准权政府同意转让,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若有批准权政府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方应上缴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 法律分析 政府安置地属于划拨性质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拓展延伸 政府安置地的产权能否转让? 政府安置地的产权是指政府将土地划拨给特定群体或个人使用,通常以安置居民、农民工等为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安置地的产权是不可转让的,即不允许私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产权进行买卖交易。这是因为政府安置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保障特定群体的住房权益,而非以牟利为目的。政府对安置地的产权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其合法使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安置地的产权转让是不被允许的。 结语 政府安置地的产权是不可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安置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住房权益,而非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政府对安置地的产权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请注意,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政府安置地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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