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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释义
    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无利害关系、非继承人、受遗赠人。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并由相关人签字、注明日期。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其他无见证能力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分析
    可以做代书遗嘱见证人的人: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三、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有一条不符合,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做的遗嘱也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拓展延伸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审查与限制探讨
    在遗嘱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见证人至关重要。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审查与限制是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如年龄、法律能力、利益冲突等方面。资格审查的目的在于排除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或不适当行为,确保见证人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角色。这种审查制度有助于保护遗嘱的真实意愿,并防止潜在的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因此,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审查与限制是维护遗嘱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措施。
    结语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审查与限制是维护遗嘱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措施。根据《民法典》规定,见证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害关系且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适的见证人选择对于遗嘱的起草和执行至关重要。这种资格审查制度有助于保护遗嘱的真实意愿,防止潜在的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因此,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审查与限制是确保遗嘱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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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