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体检一一般什么样的情况需要复检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既往史:疾病史、吸毒史、精神病史、手术外伤史等; 2、一般检查:身高、体重、体貌特征、头面部、躯体、四肢等; 3、五官科:眼、耳、鼻、喉、视力、听力等; 4、外科: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 5、内科:血压、心率、心肺、肝、胆、脾、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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