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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区别在于制定主体、效力和适用范围。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效力。行政法规调整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问题,由中央政府制定,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法律分析
    一、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
    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3、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超前性”“实验性”。
    在我国,法律通常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偶尔也会有全国人大的常委会制定,而行政法规则往往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般我们说的法律法规,这里的法规其实就是指行政法规了。
    拓展延伸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解析二者的差异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秩序的法规。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法规。
    二者的差异在于颁布机关、适用范围和层级。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适用于本地区;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适用于全国范围。此外,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立法,层级较低,而行政法规属于国家立法,层级较高。
    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规定,如地方税收、土地使用等;而行政法规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总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在颁布机关、适用范围和层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都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管理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语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在制定主体、效力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效力低于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这两者在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效力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尽管存在差异,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管理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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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