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面的租户不交物业费房东有责任吗 |
释义 | 在租户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房东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房屋所有人是业主,业主将房屋出租即为房东,总之是就是那位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无论房屋的使用人是谁,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乙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物业费。一是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二是乙方尽自己应该尽的法定义务,与第三人(租客)无关。即使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了租客,房东这种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也不会因此而灭失。当租客拒交物业费时,物管不会向租客催缴物业费,而是回直接向业主催缴,因为租客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协议》。在房屋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甲方)只能向房东(乙方)主张收缴物业费的权利,这种催费行为合理合法,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租客没有按照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期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房东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一、拒交物业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支持 下列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 2、将房屋出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小区物业服务不好。 二、托管公司跑路报警有用吗 房东、托管公司、租客构成了三方主体,其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房东与托管公司签订委托代管合同,即房东把房子交给托管公司,托管公司按月或者季度等向房东支付租金,房东与托管公司形成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托管公司拿到房子之后,在找实际承租人即租客,托管公司收取租客的租金,则托管公司与租客之间也是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即通常所说的转租。而房东与租客之间是没有签订合同的,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托管公司跑路之后,无法向房东支付租金,则房东可以以托管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如果房客为了继续租住房屋,可以代托管公司向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房东合同解除权,这条规定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为了保障房客的权利,从转租房屋市场稳定性考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托管公司跑路,如果租客愿意代托管公司付租金,那么在租赁期内,房东是不能强行赶走租客。如果租客表明愿意支付,但是房东不愿意租了,这种情况下强制租客搬离,租客可以起诉追究,房东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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