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我患有川崎病的保单,是否需要我采取法律行动?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保单,需要考虑保单条款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首先,需要对重疾险保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关于“继往病史”的条款是否存在。其次,在法律规定方面,需要考虑《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法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对于有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不予支付。 2. 《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时所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有关情况的,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正常死亡案件鉴定工作的规定第八条:川崎病可以通过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来诊断,其具有明确的临床诊断标准和诊断方法。 因此,如果重疾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川崎病保单并未在保单条款中规定,且在法律规定方面也没有相关规定支持,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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