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如何维权? |
释义 | 《土地承包法》的主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该法的制定旨在具体落实宪法,保障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久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对这条的解释是: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1993年,国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宪法,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又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就是具体落实宪法,保障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久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14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71号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明确说明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意见》取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意见》中肯定了林权,四荒等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从此《意见》中可见,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采取是非常慎重态度,所以不符合法定条件是不允许任何人随意转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结语 《土地承包法》的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一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具体落实宪法,保障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久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同时,《意见》明确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期限,强调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慎重态度。因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转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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