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职工作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但如果能签订书面合同最好。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一、劳动法保护对象是什么 劳动保护针对的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人民,一般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劳动的所有职工。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所以,他针对的对象是属于从事劳动的所有职工,劳动者必须是要从事劳动。 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合理组织生产,以保护劳动者避免受到突发事件的伤害以及有害因素对身体的危害,实现安全生产。 二、劳动法保护的年龄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年满16周岁,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0(管理岗位不超过55)为劳动适龄年龄。但是之后会慢慢延迟这个时间,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就不能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了,但是可以按照雇佣的方式工作。 我国《劳动法》对用工年龄的规定是: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也就是说,单位招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为劳动者即为雇佣童工。 另外,《劳动法》也对年满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劳动者作出了明确解释和保护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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