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基金纠纷中未知风险是否需要承担?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告知产品的风险等重要信息,如果未进行足够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投资者自身所能预期的、基于常识得知的风险,其应当自行承担。对于未知的、无法预见的风险,根据“风险自担原则”,应当由产品销售人员或者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情况,并对基金的投资财产状况进行公告和披露。” 2.《基金法》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务必对非专业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的特性和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自然及其可能带来的财务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证券投资者不具有根据其投资经验、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全面理解证券投资的能力的,其应当被认定为非专业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对非专业投资者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特性和风险,满足非专业投资者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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