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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过错方离婚精神赔偿标准及过错方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精神赔偿标准取决于过错程度和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重婚、同居他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可作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法院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断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若感情无法挽回且过错方不接受调解,法院不能强迫维持婚姻,否则违背双方根本利益。
    法律分析
    一、过错方离婚精神赔偿标准是哪些
    1、民法典规定过错方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由过错程度以及对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来决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时的过错方怎么认定
    离婚过错方是指:
    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相关法律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语
    离婚中,过错方的精神赔偿标准由过错程度和对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来决定。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都可作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理。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但若感情无法挽回且过错方不接受调解和好,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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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