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儿童医保优惠政策 |
释义 | 残疾人医保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医保优惠对象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低收入残疾人; 3、困难残疾人。 二、残疾人医保优惠等级 1、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3、其他残疾人。 三、残疾人医保优惠补贴标准 1、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 2、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 3、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 4、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四、残疾人医保补贴申请对象 1、残疾人本人; 2、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 3、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 五、残疾人医保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4、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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