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不良和资质不良区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资质不良与承揽业务不良应可以从二者的认定标准去区分。 1、资质不良的认定标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的认定标准: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