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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程序的审理方式可以是
释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采用这种审理方式的二审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抗诉案件;
    (2)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贪污、受贿案件;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涉及原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件;
    (6)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庭进行质证的案件。
    (二)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意见后,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审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同开庭审理的方式相比简便易行,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减少了审判的投入,效率较高。但是由于不直接开庭审理,不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而且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执行起来存在程序上的困难。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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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7: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