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庭作证人可以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吗? |
释义 | 1、民事法庭作证人不可以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可以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证人作证费用是指在合同诉讼中因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法院和证人所支出的费用,其费用范围可以包括: (一)法院因通知证人而支出的费用。通知证人支出的邮资费、电话电报费、专人送达费用(如车费、油费送达人的工资及补贴)。 (二)证人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该笔费用包括证人的误工费、住宿费、差旅费和误餐补贴费等。 (三)证人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的费用。《证据规定》第56条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该证人因此而支出的文书打印费、视听资料制作费、邮寄费、电讯传输费,也应属于证人费用的范畴。 (四)证人的翻译费用。因证人是聋哑人或者因证人与法庭审理语言沟通有障碍,需要翻译的,该翻译费用也应当认为是证人的费用。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1、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都被人们认为是不好的事,同时,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响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不关己事,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到打击和报复,给家人带来不安全。处于以上原因,证人主观上都不愿出庭作证,甚至不愿作证。 2、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目前很多的执法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为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在让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多此一举,浪费时间了。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有证人证言备录在案,开庭是却不要求证人到庭出庭作证。法庭质证阶段时,质证工作也只是走走过场、走形式。即使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疑义时,也不闻不问,这不但损害了被告方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也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他们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证了。 3、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健全,这是最关键的原因,也是前两条原因的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不能作出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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