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附件是否合理可否不签? |
释义 | 劳动合同附件不合理可拒签离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应提前准备、把握内容和重点了解,了解签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生效。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附件感觉不合理可以不签吗? 可以拒绝签订并且离职,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至少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常识: 1、提前准备。在劳动合同订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一边对合同文本内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应引起高度重视。 2、把握内容。从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出发,应尽量了解《劳动法》的内容,这一点虽然对大众来说又很大的难度,但从合同本身出发,应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共7方面的内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应明确写明。 3、重点了解。在把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还应该清楚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两部分内容。 二、签劳动合同的程序有什么?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员工认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不合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的相关问题。劳动者要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提供自己学历的证明材料。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结语 劳动合同是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并离职。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应提前准备,了解合同内容,并把握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员工可以拒绝签订不合理的附加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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