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等等。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住所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 企业经营范围 登记管理规定》。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应满足《公司法》及其他特别法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5、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