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什么规定确定亲的承租人? |
释义 |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订立遗嘱必须是处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否则即使已经订立遗嘱,遗嘱也不会发生法律的效力,比如说关于公租房或公用房就不能够订立遗嘱,毕竟不是属于个人合法所拥有的财产,不能随意处分。 一、承租人可以立遗嘱变更承租人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如果在转租房屋的,需要经出租人的同意,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所以承租人是不能立遗嘱变更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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