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任何协议赠与土地是否可以收回 |
释义 | 农村土地赠与他人的,属于委托耕种,要按协议履行义务,如果没有签订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耕地。对于城镇土地使用权,如果已经实际赠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不能反悔。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一)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有关评估事宜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三)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五)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赠与使用权上地的位置、面积。 (三)赠与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受赠人负担的义务。 (五)土地增值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土地用途。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 (十)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 (十一)双方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十二)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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