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委托人是谁? |
释义 | 法律援助委托人即法律援助的对象,它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中的被害人及其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的; (三)的自诉人及其,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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