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是怎样的 |
释义 |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是怎样的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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